催情藥在台灣能賣嗎?男用與女用的管制標準是否不同?本篇深入分析催情產品在台灣的分類邏輯、合法條件與成分規範,協助消費者與經營者了解怎麼合法選購與銷售。
催情藥在台灣不是單一品項,而是多類產品的總稱
在台灣,「催情藥」並不是法律明文定義的單一商品類別,而是一種市場通俗用語,涵蓋了各種具有性刺激、感官誘發或性功能輔助訴求的產品。實際上,這些產品會依照其劑型(如口服/外用)、功能描述(如治療、輔助、潤滑)、以及成分性質,落入不同法律規範範疇。這也是為何同樣是「催情液」,有些可自由販售、有些卻違反《藥事法》的主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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藥事法:只要產品聲稱具治療性功能障礙、助勃、提升性慾等功能,即屬於藥品,須經 TFDA 審核取得藥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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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:若為外用產品(如潤滑液、按摩油),且僅宣稱「潤滑」、「增進舒適」等,則可作為化粧品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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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:若為口服產品,但不含藥性成分,且不宣稱療效,則可作為食品或保健食品販售,仍需報備。
重點在於:「宣稱+劑型」的組合,決定一項產品是否為合法銷售品。
女用催情產品:法規上的灰色與彈性空間
女用催情產品多數以「催情液」、「潤滑凝膠」、「芳香誘導劑」等形式存在,並非強調生理治療,而是著重感官與氣氛營造。若無含賀爾蒙或精神刺激成分,且包裝與標示僅以「增進氣氛」「促進感官反應」等模糊表述,通常可納入化粧品管理。
常見合規成分包括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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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然植物萃取(依蘭、薑、廣藿香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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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藥性成分的精油複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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甘油基潤滑基底
但若聲稱「幫助性高潮」「快速濕潤」「解決性冷感」,即可能被視為功能性醫療用語,進而落入《藥事法》規範。
男用催情產品:審查更嚴格、踩線風險更高
男用產品因涉及「勃起功能」「延時」「硬度」等效果聲明,通常審查較嚴,誤踩藥事法風險高。舉例來說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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含有 Sildenafil(威而鋼成分)、Tadalafil 等者,一律屬處方藥,無證販售為重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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含有 L-arginine、瑪卡、人參等草本成分,若不宣稱療效,可作為保健食品或化粧品販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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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用助勃噴霧或凝膠類產品,若聲稱「快速硬起」「治療不舉」等用語,即為違規行銷
雖然有些廠商會用「男士精力液」「男士活力按摩油」等名稱規避,但若行銷文案過度強調功能,仍會被視為違規廣告。
性別不影響法規分類,重點在產品本質與聲明
雖然市場常以「男用/女用」分類產品,但在法律分類上,並不以使用者性別為判斷依據,而是依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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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否為內服或外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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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否聲稱具治療效果或強化性能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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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分中是否含有列管藥物或賀爾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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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銷用語是否使用療效字眼
換言之,只要產品符合「非藥性、無治療宣稱、外用為主、來源清楚」,不論男女用皆可依照化粧品或保健品處理。
所以如果想購買到適合自己的春藥商品,需要多些了解,台灣本土和進口產品,在標簽說明上的差異,過度宣傳的進口產品,在原產地,也是法規允許的。
溫馨提醒:催情藥在台灣的管制分類與銷售條件|男女性用產品合規性解析與經營建議